衡水市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衡水市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

调整完善方案

前言

《衡水市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以下简称《规划》)自实施以来对加强桃城区土地宏观管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生态用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十三五”时期,为全面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桃城区将继续实施“工业强区、商贸活区、科教兴区、农业提升”四大主体战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全力打造冀中南商贸物流集散中心、产业聚集区和生态经济发展先行实验区。现行规划已无法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用地需求,急需进行规划调整。

按照《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冀国土资办字〔〕46号)和《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84号)文件要求,依据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下达桃城区的主要规划控制指标以及《衡水市桃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桃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编制了《衡水市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调整完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主要阐明了规划调整完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结合桃城区发展战略、区域经济发展和各部门用地需求,落实上级下达的主要规划指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充分衔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等成果,通过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生产、生活、生态开发管制界线,建立空间规划体系,落实了用途管制要求,保证了规划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为满足桃城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提供了重要依据。

规划调整完善基期年为年,目标年为年,基础数据为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规划范围为桃城区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总面积.03公顷。

一、基本情况(一)地理位置与行政区划

桃城区位于河北省东南部,地跨北纬37°36′10″~37°49′55″,东经°25′17″~°51′12″,西部、北部与深州市接壤,南部与枣强县、冀州区相连,东部与武邑县交界,总面积.03公顷。桃城区为衡水市政府驻地,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交通、通讯、商贸、金融、科技、教育中心,区位条件优越。京九铁路、石德铁路在桃城区交汇,是石德线联接京广、京沪、京九三条铁路大动脉的中心枢纽,北京至广州的国道纵贯市区,大广、邢衡高速公路穿境而过,交通十分便利。

桃城区现辖2区3镇3乡4办事处,分别为衡水经济开发区、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郑家河沿镇、赵圈镇、何庄乡、大麻森乡、彭杜乡、邓庄镇、路北办事处、中华大街办事处、河东办事处、河西办事处。

桃城区范围内现有衡水经济开发区、衡水市滨湖新区和衡水桃城经济开发区三个省级开发区,其中,衡水经济开发区和大麻森乡同属衡水市工业新区管辖范围,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彭杜乡同属衡水市滨湖新区管辖范围。衡水市中心城区位于桃城区,中心城区主要隶属于桃城区但实际管辖归衡水市。

(二)自然条件

桃城区属暖温带大陆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冷暖干湿差异较大。夏季受太平洋副高边缘的偏南气流影响,潮温闷热,降水集中,冬季受西北季风影响,气候干冷,雨雪稀少,春季干旱少雨多风增温快,秋季多秋高气爽天气。年平均日照时数为.8小时;年蒸发量在.7~.4毫米之间;年平均降水量为.4毫米;全年以偏南风为主,平均风速为3.0米/秒;年平均气温为12.7℃;年平均地温为15.1℃,年际变动一般在13.7℃~16.7℃之间;年平均降雪日数为8.1天。

桃城区为河北冲积平原的一部分,是古黄河、古漳河、古滹沱河、滏阳河冲积洪积区,北、西部属滏阳河流域,东南部属黑龙港流域。境内地势较平坦,地势由西南向东北略有倾斜。

(三)社会经济情况

年,全区常住总人口约58.07万人,其中常驻城镇人口42.02万人,常驻农村人口16.05万人,城镇化率72.36%。地区生产总值.89亿元;三产比重7.8:34.6:57.6;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33.4亿元,增长2.1%;全部财政收入31.6亿元,增长11.7%,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9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亿元,增长19.1%,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增长16.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亿元,增长11.4%;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元和98元,增长9.7%和10.9%。

(四)土地利用现状

年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面积.03公顷,其中农用地.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7.60%;建设用地.5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5.30%;其他土地.5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10%。

农用地.99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67.60%,其中,耕地面积.10公顷(其中现状耕地面积.06公顷,批而未用耕地面积8.04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79.28%;园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分别为.39公顷、.42公顷、.08公顷,分别占农用地面积的3.00%、7.15%、10.57%。

建设用地.50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25.30%,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63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78.92%;交通水利建设用地.61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18.01%;其他建设用地.26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3.07%。

其他土地.54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7.10%,其中,水域面积最大,为.19公顷,占其他土地面积的74.06%;自然保留地面积1.35公顷,占其他土地面积的25.94%。

(五)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潜力

依据桃城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桃城区耕地后备资源总潜力为.06公顷,类型包含可开垦的其他草地、内陆滩涂、盐碱地和可复垦的采矿用地四种类型。其中,可开垦其他草地为.56公顷,占总面积的25.81%,分布在赵圈镇、大麻森乡、郑家河沿镇;可开垦内陆滩涂2.22公顷,占总面积的0.31%,分布在河东办事处;可开垦盐碱地.12公顷,占总面积的54.70%,分布于开发区、大麻森乡、赵圈镇、何庄乡、邓庄镇、郑家河沿镇、河东办事处;可复垦采矿用地.17公顷,占总面积的19.18%,分布于赵圈镇、大麻森乡。

二、规划实施情况(一)规划主要指标历次修改变化情况

1.原规划主要指标情况

(1)总量指标

原规划确定桃城区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别不低于.00公顷、.00公顷,园地、林地两项预期性指标分别不低于.43公顷、.29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公顷、.公顷、.公顷。

(2)增量指标

规划到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04公顷、.44公顷、.07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不低于.74公顷。

2.历次规划修改主要指标变化情况

《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自年8月经省政府批复实施以来,分别在年、年、年、年进行过四次规划修改调整。历次情况如下:

年,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补充部分县市区耕地保有量有关问题的通知》(衡政办〔〕33号),追加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93公顷,核减桃城区耕地保有量公顷。

年,衡水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年耕地保有量目标的通知》(衡政〔〕97号),核减桃城区耕地保有量公顷。

年和年的规划修改均为原有新增建设用地布局调整,不涉及主要调控指标变化。

综上,衡水市共核减桃城区耕地保有量公顷,追加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93公顷,追加新增建设用地总量.93公顷,含新增建设用地占耕地.37公顷。(二)规划目标实现情况1.耕地保有量实现情况

《规划》确定桃城区年耕地保有量目标.公顷,年全区现状耕地面积.公顷,比规划控制目标多8.公顷,完成了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目标。

~年规划实施期间,桃城区增加耕地面积72.公顷,其中土地整治补充耕地29.公顷、农业结构调整增加耕地42.公顷;减少耕地面积.公顷,其中建设占用.公顷、农业结构调整减少13.公顷、其他减少78.公顷。5年间耕地面积净减少.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实现情况

《规划》确定桃城区年基本农田保护目标.00公顷,年全区实际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9公顷,高于规划控制指标,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3.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控制情况

(1)建设用地规模变化实施情况

《规划》确定桃城区年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公顷、.公顷、.公顷。

规划实施至年,全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公顷,超出规划控制指标.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公顷,已使用控制指标的95.44%,规划剩余规模.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公顷,已使用控制指标的48.37%,规划剩余规模.公顷。

总体来看,建设用地总规模已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均未突破规划控制指标。

(2)增量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和剩余情况

《规划》确定桃城区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农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公顷、.公顷以内。

~年,全区累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占上级下达控制指标的36.65%,规划剩余指标.公顷;累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面积.公顷,占控制指标的42.35%,规划剩余指标.公顷;累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8.公顷,占控制指标的38.26%,规划剩余指标.公顷。

总体来看,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均未突破规划控制指标。

4.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实现情况

按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指标,桃城区在规划期内应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公顷。规划实施至年,全区完成土地整治项目3个,项目总规模.公顷,补充耕地29.公顷,完成规划目标的1.23%。

5.生态用地变化情况

《规划》确定桃城区年园地面积达到.0公顷,年全区园地面积.公顷,已完成预期规划目标的83.01%。

《规划》确定桃城区年林地面积达到.公顷,年全区林地面积.公顷,超出预期指标.公顷,完成了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6.节约集约用地情况

规划实施期间,桃城区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安排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年间,全区单位建设用地GDP由.77万元/公顷增长到.53万元/公顷,单位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有所提高;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由平方米/人减少到平方米/人。总体来看,全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程度有所提高,但仍高于平方米/人的控制目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7.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规划》安排桃城区交通、水利、电力、环保等重点建设项目85项,目前已完成5条交通线路的实施,项目占地.公顷。

(1)交通项目。《规划》共安排新建青太客运专线、大广公路、衡昔高速公路、邢衡高速公路、衡德高速公路、衡港高速公路等48条交通线路。规划实施至年,邯黄铁路、大广公路、冀衡大道、中湖大道和邢衡高速公路一期等5条交通线路已实施完成,南部新区路网工程正在实施,其他42个交通项目尚未实施。

(2)水利项目。《规划》共安排千顷洼西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衡水湖西湖调蓄工程、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等水利重点建设项目18个,规划期间均未实施。

(3)电力项目。《规划》共安排旧城KV变电站、东郊KV变电站、南二路KV变电站、衡水东热电厂等电力项目14个,规划期间均未实施。

(4)环保项目。《规划》安排衡水湖西湖水源地建设、衡水湖保护和湿地生态恢复项目、衡水湖湖中岛生态建设项目、滏阳河整体治理开发改造、污水处理厂等环保项目5个,规划期间均未实施。

综上,规划实施以来,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总体进展缓慢。

三、规划调整完善的指导思想、原则与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和土地制度改革系列要求,坚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全面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围绕桃城区“工业强区、商贸活区、科教兴区、农业提升”发展战略,以优化空间布局和缓解用地矛盾为出发点,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结果,调整完善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提高规划的现实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规划的统筹管控能力,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应对桃城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有效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原则

1.评估前置原则

除法律规定的部分情况外,一般规划修改前必须开展规划评估,评估是规划适时修改的前提和基础。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前,应完成规划实施评估。

2.指标控制原则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各项用地指标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

3.保护耕地原则

规划调整完善应以保护耕地为前提,确保规划调整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4.优化配置原则

规划调整完善涉及的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其目标应比规划修改前趋于合理、优化,科学配置用地。

5.节约集约原则

规划调整完善涉及的用地标准,应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相关要求、准入条件和行业用地标准等。

6.与相关规划衔接原则

坚持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强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农牧、林业等部门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推进“多规合一”,做到充分衔接。

7.公众参与原则

规划调整完善应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下开展,广泛听取政府、部门、村组、利益相关人意见,做到事前公告、事中听证、事后公示等工作做到位。

(三)主要任务

本次桃城区规划调整完善的主要任务,是以年土地利用现状为基础,按照生态优先、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原则,结合桃城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开展规划实施评估,科学制定规划调整方案,统筹安排各项用地指标,合理调整各项用地结构,优化各项用地空间布局;完成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三线划定,探索推进“多规合一”;从对规划目标、土地利用布局、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影响,全面分析规划调整方案的可行性,提出推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四、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调整优化情况(一)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调整情况

本次调整完善,衡水市追加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8.公顷(亩),核减耕地保有量.3公顷(亩),核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公顷(亩)(衡国土资函〔〕54号、衡国土资函〔〕60号)。规划调整完善后,全区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如下:

耕地保有量。调整完善后,规划到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公顷,较调整前.公顷减少.3公顷。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完善后,规划到年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41.公顷,较调整前.公顷减少.公顷。

园林地指标。调整完善后,规划到年园地面积达到.公顷,较调整前.0公顷减少9.公顷;林地面积达到.公顷,较调整增加.公顷。

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调整完善后,规划到年全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公顷,较调整前.公顷增加了.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公顷,较调整前.公顷增加了.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公顷,较调整前.公顷增加了.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公顷,较调整前.未发生变化。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完善后,规划到年全区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为.公顷,较调整前.公顷增加8.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公顷,较调整前.公顷增加.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公顷,较调整前.公顷增加.公顷。

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指标。调整完善后,规划到年全区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指标为.公顷,较调整前.公顷减少.公顷。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调整完善后,规划到年全区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平方米,与调整前一致。

(二)农用地规模结构与布局调整优化情况

1.耕地规模结构调整情况

桃城区年现状耕地面积.公顷,~年规划期间,全区可补充耕地5.3公顷,其中土地整理补充耕地20.公顷,土地复垦补充耕地.公顷,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公顷,其他补充耕地.公顷;减少耕地.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公顷,生态退耕减少耕地.公顷,其他原因减少耕地.5公顷。规划期间耕地净减少.公顷。

调整后年全区耕地面积达到.5公顷,较衡水市下达耕地保有量目标(.公顷)高出.公顷,能够较好落实耕地保护任务。

2.耕地布局调整优化情况

新增耕地布局调整情况。依据桃城区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和土地利用现状,全区可通过农用地整理补充耕地20.公顷,主要分布在大麻森乡、彭杜乡、邓庄镇、衡水湖;结合村镇体系规划,通过对城镇工矿、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复垦可补充耕地.公顷(土地复垦面积根据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际实施情况确定),主要分布在大麻森乡、赵圈镇、郑家河沿镇、邓庄镇、彭杜乡和开发区;通过对其他草地、盐碱地和内陆滩涂开发利用可补充耕地.公顷,主要分布在邓庄镇、赵圈镇、郑家河沿镇和彭杜乡;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可补充耕地.公顷,主要分布在开发区、赵圈镇、大麻森乡、何庄乡、郑家河沿镇、邓庄镇乡、河东办事处和彭杜乡。

减少耕地布局调整情况。规划期间,城镇村、独立建设用地、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公顷,在何庄乡、大麻森乡、彭杜乡、郑家河沿镇、赵圈镇、邓庄镇、开发区、衡水湖、河东办事处均有分布(其中,本次调整完善调入和追加新增建设用地地块占用耕地.公顷,调出地块恢复耕地.公顷);为增强衡水湖的生态功能,打造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依据《衡水湖北湖退田还湖试点方案》实施退耕还湖工程,减少耕地.公顷,主要位于衡水湖自然保护区、彭杜乡和郑家河沿镇;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5公顷,主要分布在赵圈镇、何庄乡、河东办事处、郑家河沿镇、彭杜乡、邓庄镇。

3.基本农田布局调整优化情况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完全一致。调整完善前,桃城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9公顷,平均耕地质量等别7.98等。本次调整完善,划出基本农田.67公顷,划出部分平均利用等别7.61等;划入基本农田.00公顷,划入部分耕地平均利用等别7.89等。调整后全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00公顷,高于衡水市下达基本农田保护目标(41.公顷).公顷,平均质量等别8.25等。

基本农田划出。全区共划出基本农田.67公顷,各乡镇均有分布。其中,计划安排生态退耕划出基本农田3.33公顷,包括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内的基本农田划出,主要分布在彭杜乡、衡水湖自然保护区;为满足“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需求划出基本农田.33公顷,主要包含石衡沧港城际铁路、石济客专、石衡高速、邢衡高速等多条重要交通道路,分布在开发区、赵圈镇、大麻森乡、彭杜乡、邓庄镇、郑家河沿镇;将不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的非耕地划出,调出基本农田.00公顷,各乡镇均有分布。

基本农田划入。全区共划入基本农田.00公顷,全部为优质耕地,且与已有基本农田相连,主要为近年来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城镇周边新划入的基本农田,以及耕地质量较高但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主要分布在大麻森乡、郑家河沿镇、衡水经济开发区、邓庄镇、河东办事处、彭杜乡、赵圈镇。

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桃城区实际情况,本次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60公顷,其中邓庄镇10.90公顷,赵圈镇.16公顷,郑家河沿镇47.54公顷,用于规划期内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划。整备区现状地类为耕地,与已有基本农田毗连,平均质量等别为7.86等,高于全区划定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用于单独选址项目补划后可以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水平。

4.园林牧草地规模结构与布局调整优化情况

(1)园地规模结构与布局调整

年,桃城区现状园地面积.公顷。

~年规划期间,全区新增园地.公顷,其中,本次调整完善调出原有建设用地规模恢复园地30.公顷,主要分布在彭杜乡、邓庄镇、开发区、大麻森乡和衡水湖;为提高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将.公顷农村居民点和零星分布的其他建设用地复垦为园地,复垦后与周边园地集中连片,主要分布在赵圈镇、邓庄镇、郑家河沿镇、大麻森乡和彭杜乡;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园地.公顷,主要分布在邓庄镇、开发区、大麻森乡、赵圈镇和何庄乡。

规划期间,全区减少园地.6公顷,其中,因建设占用减少园地.公顷(其中本次调整完善调入、追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园地30.公顷),主要分布在开发区、大麻森乡、赵圈镇、郑家河沿镇、邓庄镇和彭杜乡;农业结构调整减少园地31.5公顷,主要分布在大麻森乡、赵圈镇、郑家河沿镇、衡水湖。

调整完善后,全区园地面积达到.公顷,较调整前增加.公顷,较年现状面积增加.公顷。

(2)林地规模结构与布局调整

年,桃城区现状林地面积.公顷。

~年规划期间,桃城区将以“环湖、环城、环路、环村”为重点,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扎实推进绿美廊道建设、林业园区建设、环村绿化和农田林网四大工程,全区可新增林地.公顷。其中,结合“十三五”及城乡发展规划,将.9公顷建设用地复垦为林地,并与周边林地集中连片,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滏阳河两侧、城镇村周边以及主干道路两侧;未利用地开发补充林地19.公顷,主要分布在何庄乡、郑家河沿镇、彭杜乡和河东办事处;农业结构调整增加林地.公顷,并与周边林地集中连片,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滏阳河两侧、紧邻中湖大道的郑家河沿镇西南、城镇村周边以及主干道路两侧;本次调整完善调出原有建设用地恢复林地43.公顷,主要分布在衡水经济开发区西南、滨湖新区以及彭杜乡西北;

规划期间,全区减少林地.公顷,其中因建设占用减少林地.公顷(其中本次调整完善调入、追加新增建设占用林地.1公顷),主要分布在主城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邓庄镇、彭杜乡和赵圈镇;农业结构调整减少林地.公顷,主要分布在大麻森乡、赵圈镇、郑家河沿镇。

调整完善后,全区林地面积达到.公顷,较调整前增加.公顷,较年现状面积增加.公顷。

(三)建设用地规模结构与布局调整优化情况

1.建设用地规模结构调整情况

追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落实情况。根据全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各相关部门衔接,桃城区本次调整完善,落实市级追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8.公顷,地块数个。其中,97个地块规划用途调整为城镇用地,总面积.5公顷;29个地块规划用途调整为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公顷;8个地块规划用途调整为独立工矿用地,总面积19.公顷。

原有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调整情况。按照保近期、保急需的原则,本次调整完善将彭杜乡、衡水湖自然保护区、大麻森乡和邓庄镇近期不用的.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出,用于保障主城区、滨湖新区、工业新区、衡水湖航空小镇以及衡东物流港当前亟需的各项用地需求,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集约利用水平。其中,调出地块20个,调整后,调出地块规划用途由城镇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恢复为原地类;调入地块26个,调整后,19个地块规划用途调整为城镇用地,7个地块规划用途调整农村居民点用地。

现状建设用地复垦情况。本次规划调整完善,确定规划期内复垦现状建设用地块,总面积.公顷。其中,复垦城镇用地67块,面积.公顷;复垦农村居民点用地块,面积.公顷;复垦独立工矿用地29块,面积.8公顷;复垦其他建设用地块,面积41.公顷。

全区建设用地规模结构调整情况。本次调整完善,落实了上级追加建设用地规模,对原有新增建设用地布局进行了调整优化,同时将城市开发边界内.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为城镇用地。规划调整完善后,到年全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公顷,较调整前增加.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公顷,较调整前增加.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公顷,较调整前增加6.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7公顷,较调整前减少.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公顷,较调整前减少28.公顷。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可用空间分析。规划调整完善后,全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占耕地分别为.公顷、.公顷、.公顷。~年规划实施期间,全区已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占耕地分别为.公顷、.公顷、8.公顷。~年规划期间,全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占耕地可用空间分别为.公顷、.公顷、.公顷。

规划实施期间,加大土地开发、复垦力度,充分利用农业开发办等部门及农民自行开垦耕地满足桃城区耕地占补平衡;充分利用滨湖新区、衡水经济开发区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北京非首都功能重要疏解地的特殊性,其耕地占补平衡由市级统筹,符合国家政策的争取国家统筹。

2.建设用地布局调整优化情况

(1)追加地块布局调整情况

为满足桃城区“十三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邓庄镇总体规划》、《赵圈镇总体规划》、《郑家河沿镇总体规划》及其他各相关部门规划用地需求,本次调整完善落实上级追加建设用地规模8.公顷,共落实地块个。具体情况如下:

保障主城区建设用地。主城区是衡水市中心城区的主体,规划期内以发挥居住职能为主,逐步完善商业、居住、办公等城市服务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强化城区路网体系,优化城区用地结构。为实现主城区提升服务职能、美化城市环境、塑造城市特色、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规划目标,本次规划调整落实主城区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共涉及地块41块。

支持工业新区建设用地。桃城区东北部的衡水经济开发区和大麻森乡同属于衡水市工业新区管辖范围,工业新区当前是衡水市最大的产业聚集平台和生产要素汇聚的最优区域。“十三五”时期,衡水市力争做大做强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两大经济增长极,工业新区将统筹生产、办公、生活、商业等功能建设,高起点推进产城融合,打造食品产业园、服装产业园、医药产业园和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园。为推进工业新区加速融入京津冀经济圈,承接产业、资金、技术、智力转移,努力将工业新区打造成国家级工业园区,本次规划调整落实工业新区新增建设用地.0公顷,共涉及地块33块。

支持滨湖新区发展用地。桃城区南部的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彭杜乡同属于衡水市滨湖新区管辖范围。“十三五”时期,滨湖新区将积极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着力打造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文化创意、教育体育、商务会展、健康养生、旅游度假产业聚集区,建设京南生态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和京津生态保护屏障,争创国家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试验区。为支持滨湖新区发展建设,本次规划调整落实工业新区新增建设用地41.公顷,共涉及地块3块。

支持桃城经济开发区发展用地。桃城经济开发区位于桃城区西部的赵圈镇,属于省级经济开发区。“十三五”时期,桃城区将赵圈镇列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微中心”,依据《赵圈镇总体规划》,结合桃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实现城镇建设、工业园区、社区建设和谐共建,打造产业集群型小城镇。为保障桃城经济开发区建设,本次规划调整落实新增建设用地.3公顷,共涉及地块13块。

保障衡水高铁站配套设施建设。为完善高铁站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高效、经济、安全、绿色、智能的现代综合交通网络体系,畅通衡水市对外联系,提升区域交通地位,依据《衡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年)》及衡水市“十三五”规划,本次规划调整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共涉及地块5块,位于何庄乡和大麻森乡。

保障“三区同建”。围绕衡水市政府推动“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农业园区、工业园区”三区同建目标,桃城区紧抓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着力推动农民居住向社区集中、就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适度规模集中,开展赵圈镇高曹贡、河沿镇北沼村、邓庄镇留仲村“三区同建”示范点建设。为落实“三区统建”的政策部署,加快桃城区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依据《邓庄镇总体规划》、《赵圈镇总体规划》、《郑家河沿镇总体规划》,本次规划调整落实新增建设用地39.公顷,共涉及地块10块。

保障衡东物流港建设用地。桃城区是京津冀南下北上、东出西联的“黄金十字交叉处”,具有独特的区位交通优势。为在“十三五”时期打造冀中南商贸物流集散中心,桃城区将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突出区位交通优势,发展现代物流项目,建设覆盖京、津、冀、晋、鲁、豫的现代物流基地。为整合做大物流业,保障衡东物流港建设用地,依据《邓庄镇总体规划》,本次规划调整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共涉及地块3块,位于邓庄镇。

保障其他建设用地。为支持乡镇建设,保障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环保、物流以及特色产业项目用地需求,依据《赵圈镇总体规划》、《邓庄镇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本次规划调整落实新增建设用地57.公顷,共涉及地块26块。主要分布在赵圈镇、邓庄镇、彭杜乡和何庄乡。

(2)原有新增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情况

规划调整完善,按照保近期、保急需的原则,将近期不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出,用于保障当前亟需的各项用地需求,从而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城镇功能分区。

调出地块布局调整。本次调整完善调出近期不用的新增建设用地20块,面积.公顷,其中18块调出建设用地类型为城镇用地,调整后土地用途恢复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主要分布于彭杜乡、衡水湖自然保护区、大麻森乡和邓庄镇;2块调出建设用地类型为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后土地用途恢复为农用地,位于邓庄镇大葛村、北苏闸,调出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支持衡水湖航空运动小镇项目。

调入地块布局调整。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共调入建设用地26块,规模.公顷。其中,为支持主城区、滨湖新区、工业新区以及衡东物流港建设,调入城镇用地19块,调入农村居民点用地1块,面积.公顷;为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建设以航空体育和极限运动为主题的国家级特色小镇,做大做强桃城旅游产业,桃城区依托衡水湖湖区,规划建设衡水湖航空运动小镇。本次调整完善调入农村建设用地6块,面积80.公顷,用于支持衡水湖航空运动小镇建设。

(3)建设用地复垦地块布局情况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确定规划期内复垦现状建设用地块,总面积.公顷。其中,为整治城镇低效用地,优化生态空间,复垦城镇用地67块,面积.公顷,重点分布在主城区滏阳河两侧、开发区、赵圈镇和彭杜乡的城镇周边及道路两侧;为促进农村土地的高效合理利用,结合镇村体系规划,复垦农村居民点用地块,面积.公顷,重点分布在赵圈镇、大麻森乡、郑家河沿镇、邓庄镇和彭杜乡;为加强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恢复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复垦独立工矿用地29块,面积.8公顷,主要分布在赵圈镇、大麻森乡、郑家河沿镇、彭杜乡;节约土地资源,整合零星分散的其他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复垦其他建设用地块,面积41.公顷,重点分布在赵圈镇、大麻森乡和郑家河沿镇。

(4)规划建设用地布局生态影响情况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中规划建设用地布局避开了衡水湖、滏阳河、滏阳新河、滏东排河管理范围,留足了河道和湖泊的保护范围,调整区域不涉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四)基础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调整情况

结合桃城区“十三五”规划纲要及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行业规划,对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调整。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包括对原重点建设项目调整和新增单独选址重点项目。

(1)对原重点建设项目的调整

公路项目。经与交通部门衔接,将3个项目更名,其中原衡昔高速公路项目更名为石衡高速公路,原保定-衡水公路南延工程项目更名为S温仁-北漳淮公路前磨头至国道段,原机场公路更名为S。将7个重复的公路项目删除,不再重复规划,包括横井公路、宁宁公路、井千公路(武邑至前磨头段)、衡港高速公路及连接线项目、衡昔高速公路及连接线项目、赵圈-南宫、博野-冀州。

水利项目。经与水利部门衔接,千顷洼西库项目已列入衡水湖西湖调蓄工程,因此删除千顷洼西库项目,不再重复规划。

(2)新增重点建设项目

在原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基础上,新增加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56个,其中新增公路项目12个,新增铁路项目5个、新增水利项目29个、新增电力能源项目9个、新增其他项目1个。

调整后,桃城区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共个,其中公路项目51个,铁路项目7个,水利设施项目46个,电力能源项目23个,其他项目11个。重点建设项目的调整,为完善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区域综合服务能力,确保全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保障。

五、三线划定情况

(一)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划定

1.划定原则。(1)质量提升。在对耕地等级评价的基础上,选择优质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以提升单位空间粮食产量;(2)集中度提高。结合耕地质量,平衡城市开发与生态保护关系,进一步整合,促进基本农田集中连片。(3)面积不减少。红线内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级下达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2.划定依据。按照《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46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办〔〕84号)文件要求,遵循集中连片原则,依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避让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充分考虑线性基础设施,综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桃城区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划定结果与桃城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保持完全一致。

3.划定结果。本次规划调整完善,桃城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范围.公顷,红线内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00公顷,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8.25。划定后基本农田主要分布在邓庄镇、赵圈镇、大麻森乡、郑家河沿镇、开发区和河东办事处。其中,邓庄镇和赵圈镇面积最大,共88.公顷,占到基本农田总面积的55.75%;其次是大麻森乡和郑家河沿镇,总面积.0公顷,占到基本农田总面积的29.85%;在开发区和河东办事处面积最小,共.公顷,占到基本农田总面积的4.95%。

(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

1.划定原则。与衡水市级中心城区城市开发边界相一致,与省级开发区批准范围相衔接;满足年城市、开发区人口增长对各类生活空间用地的需要。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三线”划定在空间上原则上不重叠。

2.划定依据。以调整完善后中心城区、开发区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根据桃城区、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趋势适当调整,与《衡水市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年)》(含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衡水桃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年)》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相衔接,充分利用外环路、铁路等线型基础设施和滏阳河等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尽量保持区域的完整性。

3.划定结果。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公顷,划定范围包括主城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桃城经济开发区四部分。城市开发边界内允许建设区.公顷,有条件建设.公顷,限制建设区.公顷,分别占划定总面积的82.50%、11.67%、5.83%。城市开发边界内有条件建设区占允许建设区面积的14.15%。

(1)主城区部分。城市开发边界划定面积.公顷。区内允许建设区面积.8公顷,有条件建设区.公顷,限制建设区.公顷,分别占到主城区城市开发边界范围总面积的87.51%、6.03%、6.46%。

(2)工业新区部分。位于衡水市中心城区北部和东部,城市开发边界划定面积.公顷。区内允许建设区面积.公顷,有条件建设区.公顷,限制建设区53.6公顷,分别占到工业新区城市开发边界范围总面积的77.90%、20.36%、1.74%。

(3)滨湖新区部分。位于衡水市中心城区南部,城市开发边界划定面积.公顷。区内允许建设区面积.公顷,有条件建设区.公顷,限制建设区.公顷,分别占到滨湖新区城市开发边界范围总面积的73.95%、15.39%、10.66%。

(4)桃城经济开发区部分。位于桃城区赵圈镇,城市开发边界划定面积.公顷。区内允许建设区面积.公顷,有条件建设区.6公顷,限制建设区36.公顷,分别占到桃城经济开发区城市开发边界范围总面积的59.85%、32.99%、7.16%。

4.与相关规划衔接情况

(1)与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衔接

依据衡水市《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年)》,并与衡水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确定主城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城市开发边界。

主城区城市开发边界。西部和北部与中心城区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基本一致。东部和南部超出近期规划范围,其中东部超出部分已是现状城镇建设用地,且完成了滏东老城区改造升级,故将其一并划入;南部超出近期规划范围,主要结合原规划允许建设区范围,以及衡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向南、向北发展,适度向东发展”的用地方向,本着建设用地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南部城市开发边界。

工业新区城市开发边界。位于衡水市中心城区的部分,与中心城区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基本一致;位于衡水市中心城区以外的部分,在避让基本农田红线划定范围的前提下,结合原规划允许建设区,以及“十三五”规划承接京津产业与功能转移的发展战略,综合划定城市开发边界。

滨湖新区城市开发边界。与衡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滨湖新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基本一致。

(2)与衡水桃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衔接

桃城经济开发区城市开发边界范围与批准的《衡水桃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年)》确定的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基本一致。

(3)与环境保护规划衔接

城市开发边界划定范围不涉及衡水湖、滏阳河、滏阳新河、滏东排河等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区域不存在地质灾害、防洪隐患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

(4)与永久基本农田红线衔接

城市开发边界划定避让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开发边界与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在空间上不重叠。

(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

1.划定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依据《湿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划定。

(2)协调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共同形成合力,增强生态保护效果。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3)合理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在科学评估识别关键区域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结合当地实际与管理可行性,科学合理确定保护区域。

(4)强制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必须实行严格管理。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的观念,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理措施,以实施严格保护。

(5)动态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可随生态保护能力增强和国土空间优化适当调整。当生态功能红线边界和阈值受外界环境的变迁而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进行调整,确保基本生态功能逐渐完善。

2.划定依据

(1)《湿地保护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5)《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6)《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46号);

(7)《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84号)。

3.划定结果

本次规划调整,依据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划定桃城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面积.公顷,红线范围内全部规划为禁止建设区。

4.与相关规划衔接情况

(1)与省级生态保护红线方案衔接

桃城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与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衔接,两者划定的红线管控区范围完全一致。

(2)与相关部门规划衔接

生态红线划定充分征求了桃城区环保、水务、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划定后的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桃城区实际,更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3)与禁止建设区的衔接情况

桃城区禁止建设区的划定严格按照《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84号)文件中“依据红线划定范围,调整原有禁止建设区”的规定调整。本次桃城区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与调整后全县禁止建设区范围一致、面积相等。

六、土地利用管制分区调整优化情况

(一)允许建设区变化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在与桃城区“十三五”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发展规划以及其他各相关部门规划等有效衔接基础上,结合桃城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落实上级追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最大限度做到“多规合一”,将.0公顷有条件建设区、.公顷限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调整后,允许建设区面积增加8.公顷,主要分布在主城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赵圈工业开发区、邓庄镇和郑家河镇。

原有新增建设用地布局调整,将.公顷有条件建设区、80.公顷限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同时将.公顷允许建设区调整为有条件建设区。调整后,允许建设区面积不变,仅布局在主城区、滨湖新区和工业新区进行了调整优化。

为平衡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在全区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公顷,调整后允许建设区减少.公顷。

调整完善后,全区允许建设区净增加.公顷。允许建设区由.公顷调整为.公顷。

(二)有条件建设区变化

为落实上级追加建设用地指标,将.0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调整后,有条件建设区减少.0公顷。

对原有新增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公顷,调出有条件建设区.公顷,调整后,有条件建设区面积增加80.公顷。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红线,将生态红线内27.公顷的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禁止建设区,将基本农田红线内9.公顷的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限制建设区,调整后有条件建设区减少37.公顷。

划定城市开发边界,调入有条件建设区.3公顷,调出有条件建设区.公顷,调整后有条件建设区减少.公顷。

调整完善后,全区有条件建设区净减少7.公顷。有条件建设区由.公顷调整为.公顷。

(三)限制建设区变化

为落实上级追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占用限制建设区.公顷。原有新增建设用地布局调整,占用限制建设区80.公顷。调整后,限制建设区减少.3公顷。

为平衡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在全区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将.公顷允许建设区调整为限制建设区,调整后限制建设区增加.公顷。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将基本农田红线内9.公顷的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限制建设区,调整后限制建设区增加9.公顷。

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将.3公顷限制建设区调整为有条件建设区,将.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限制建设区,调整后限制建设区增加.公顷。

划定生态红线,将.公顷禁止建设区调整为限制建设区,将红线内.公顷限制建设区调整为禁止建设区。调整后,限制建设区减少4.公顷。

调整后,全区限制建设区面积净减少.公顷。限制建设区由.公顷调整为.公顷。

(四)禁止建设区变化

划定生态红线,将.公顷禁止建设区调整为限制建设区,将红线内27.公顷的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禁止建设区,将红线内.公顷限制建设区调整为禁止建设区。

调整后,全区禁止建设区净增加.公顷。禁止建设区由调整前的.公顷,调整为.公顷。

七、本轮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错误纠正情况

经认真核查,本次调整完善对衡水市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错误纠正情况如下:

1.原规划数据中图层不一致纠正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以规划地类为准统一修改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及土地用途区两个图层,保证各图层之间的衔接。在原规划中,位于范家庄、赵家圈、胡家村、南沼、路家庄7.公顷在建设用地管制分区中被列为有条建设区,本次调整完善以规划地类为准,将其调整为允许建设区;位于韩赵常0.公顷在土地用途区图层中被列为城镇建设用地区,本次调整完善以规划地类为准,将其调整为一般农用地;位于干马、彭杜村、胡家堂、旧城、衡水湖0.公顷,在土地用途区图层中被列为一般农用地,本次调整完善以规划地类为准,将其调整为城镇建设用地区。

2.原规划数据库中图层存在细缝的纠正

原规划数据库中存在细缝,按照地类界线,根据就近原则进行了合并处理。

3.原规划数据库中图层存在重叠的纠正

原规划数据库中存在一处10.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图斑重叠,本次调整完善将重叠图斑删除。

八、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一)对规划目标影响分析

1.对耕地保护目标影响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市级核减桃城区耕地保有量.3公顷,调整后耕地保有量目标为.公顷。

规划调整完善后,规划到年全区耕地面积为.5公顷,高出市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公顷。规划调整完善方案不会影响耕地目标的实现,对保障桃城区粮食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2.对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影响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划定桃城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公顷,高于市级下达基本农田保护目标(41.公顷).公顷,有效保障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实现。

3.对建设用地控制目标的影响

本次规划调整,落实上级追加指标8.公顷,调整原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规划调整完善后,规划至年,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分别为.公顷、.公顷、.公顷,均未突破市级控制目标。规划调整完善方案不会影响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的实现。

综上,规划调整完善方案较好落实了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以及桃城区“十三五”社会经济发展用地需求,调整地块布局向主城区、开发区和中心村集中,符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利用效益、产业集聚”的发展方针,有利于优化用地结构、统筹城乡用地布局,全面保障了桃城区社会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

(二)对土地利用布局变化影响分析

1.对耕地布局变化影响分析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在年现状耕地基础上,通过落实追加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调整原有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和复垦独立工矿用地,对桃城区规划耕地布局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耕地布局更加合理,耕地质量不降低,在保障经济建设的同时,保障了全区耕地保有量。

2.对基本农田布局变化影响分析

本次调整完善按照优进劣出、提升质量、优化布局的原则,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依据,落实核减基本农田指标,将生态退耕和“十三五”重点建设占用的耕地,以及不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的非耕地划出,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并根据桃城区实际划定了基本农田整备区。调整后,基本农田布局得到优化,实现了优质耕地布局集中连片,保证了区域粮食安全。

3.对建设用地布局变化影响分析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遵循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与中心城区规划、开发区规划以及各部门相关规划有效衔接,结合桃城区实际,落实追加建设用地指标重点用于保障主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高铁站配套设施、三区同建以及乡镇发展用地需求;调整近期闲置的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支持主城区和滨湖新区,促进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重新核定交通、水利、电力能源、环保等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避让优质耕地,最大限度保护自然生态用地,科学合理的调整城镇和城乡用地布局。调整后,全区建设用地布局更加优化,建设用地集聚效益得到提高,对桃城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对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桃城区紧邻衡水湖和“人均一亩林”所带来的生态优势,已经成为桃城区建设美丽桃城、实现绿色崛起的重要资源,“十三五”规划确定了桃城区构建京津冀生态涵养基地重要目标。本次调整完善,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在切实保护原有生态空间的同时,落实桃城区“十三五”规划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生态建设任务,在保障项目落地的同时,尽量避免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以环保部门生态红线划定成果为依据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构建稳固有效的生态保障体系。

本次调整完善不涉及压覆矿产资源,不存在地质灾害和防洪隐患。规划调整后,全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更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人居条件和城乡风貌,较好的实现全区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提高、协调发展。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分析

桃城区是衡水市市政府驻地,是衡水市中心城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衡水湖的所在地,在衡水市的区位条件和行政地位突出。“十三五”时期是桃城区抢抓“一带一路”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力争在交通、产业、生态三大重点领域实现历史性突破的重要时期。作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承接京津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的重点平台之一,桃城区将成为京津产业转移的“必选地”,建设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地”,营造企业创业发展的“栖息地”,成为京津冀南下北上、东出西联的“黄金十字交叉处”。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是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桃城区“十三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为依据,本着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充分衔接衡水市中心城区规划、开发区规划以及各相关部门专项规划,结合地方资源优势和发展定位,合理布设项目用地,做到重点突出、统筹兼顾,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加速实现区域转型升级和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实现全区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

(五)结论

规划调整完善方案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国土资办〔〕46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办〔〕84号)等文件提出,调整依据充分;调整方案保障了桃城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落实了生态优先、布局集中、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方案科学、合理;规划调整方案贯彻了公众参与原则,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意见,规划调整完善后能够适应桃城区经济发展新形势,具有切实的可行性与操作性。

九、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1.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占用和撂荒。凡国家建设项目无法避开需占用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完善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程序,一切用地行为都要严格服从规划;严格耕地保护执法,及时发现与查处土地利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2.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资金投入制度

在严格控制基本农田建设占用和规划调整的基础上,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明确由地方各级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责任,定期进行目标考核并实行奖惩。建立稳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资金投入制度,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重点侧重,用好各类农业和水利建设资金,与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耕地质量改善建设相结合,切实保护和提高基本农田生产能力。

3.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

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充分挖掘用地潜力,补充耕地面积。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与“总量平衡”的基础上,结合各乡(镇)建设占用需要与耕地补充潜力的差异,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控制,实现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目标,并使全区耕地总量略有增加。

(二)强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1.建立健全土地市场机制

按照不同产业类型、企业规模和区域差异,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供应方式,运用价格杠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土地利用效益评价制度,不同类别产业项目用地,实行差别化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额和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排污等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加强建设用地指标控制

建设用地供应要坚决贯彻内涵挖潜为主、外延扩展为辅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积极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认真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建立完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和建设用地综合考评制度。

3.合理引导城乡用地空间布局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严格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加强产城隆起带建设,协调主导支柱产业用地,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统筹区域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三)促进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1.加快生态体系建设

加强防护林和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形成基本的区域生态屏障。保留水系、蓄水、泻洪通道,保护和恢复湿地系统。在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之外,加强绿色生态系统和绿色通道建设。发挥耕地、园地、林地、水面等生态功能,做到生态建设与资源保护的有机统一。

2.健全环境保护利益调节机制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环保准入。积极探索和制定环境补偿政策、排污权交易政策以及合理的排污费征收和使用政策。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有效降低地表水、大气、固体废气物和噪声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

3.鼓励多元筹措资金投入生态建设

畅通多元化投资融资渠道,坚持以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手段,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转向土地生态建设领域。建立有效的资金专款专用监管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问效、追踪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落到实处。

(四)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

1.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管控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五年近期规划,明确各项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重点保障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用地,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集体建设用地纳入计划管理,不断完善土地供应的计划管理制度。

2.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支撑

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制度,运用RS、GIS等信息技术,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动态管理工作。提高规划信息服务水平,建立不同级别、不同比例尺、不同类型土地利用规划数据间联动更新的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强化系统的规划实施动态分析、监测、预测、预警功能,逐步实现土地规划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规划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

3.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坚持评估前置原则,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动态评价和修改机制。严格规划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4.强化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

对本行政区域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违反土地规划的重大案件,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健全领导干部考核制度

健全对主管领导干部政绩的科学评价体系,将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节约集约用地、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签订目标责任状,将耕地与基本农田的保护纳入政府主要领导人离职或升迁考核范围。对集约用地实行量化的评价考核,明确目标和责任,将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分解下达挂钩,与干部的政绩考核评价挂钩,从机制上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力度。

来源:桃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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