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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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助力衡水高质量发展,鼓励发明创造,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我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近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衡水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机构改革后,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都融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能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原有资助政策措施分散,急需进行总结梳理,修定和完善后的《衡水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统一了知识产权各项资助奖励政策,真正实现了“化学融合”。《办法》进一步调整完善资助和奖励等政策,全面取消对授权发明专利和商标注册费用的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和行政保护的支持。对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20件以上,并且当年新增高价值专利10件以上单位,资助15万元;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15件以上,并且当年新增高价值专利5件以上单位,资助10万元;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5件以上,并且当年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2件以上单位,资助5万元。《办法》明确,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个国家资助3万元/件,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省、市、县不得重复资助。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家;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50%的贷款贴息补助,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办法》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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