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选任206名
欢迎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中级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通知》,为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工作,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人。
二、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居住地在衡水市区;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五)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意思的;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人员。
不得同时在两个法院担任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报名。报名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可由本人向市中院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公民,可由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市中院推荐,
(二)资格审查。对申请和被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市中级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人选。
(三)提请任命。对已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中级法院院长提请衡水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年6月15日—30日。
(二)报名地点: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房间。
(三)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个人申请表》(个人申请)或《人民陪审员单位推荐表》(组织推荐)一式2份(详见衡水法院网 2.本人学历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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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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