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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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人社字[]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市医保经办机构:

《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实行以来,对保障参保职工就医购药需求,有效控制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的管理与服务,现对《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衡人社发[]16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从年1月1日起,对门诊特殊疾病部分病种进行调整如下:

1、取消门诊慢性病“尿毒症的一般治疗”,与门诊重症中“尿毒症的门诊透析”合并为“尿毒症”,统一纳入门诊重症进行管理。

2、取消门诊慢性病“肝移植的一般治疗、肾移植的一般治疗”两个病种,将“肝、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调整为“器官移植术后(包括骨髓、干细胞移植术后)”,统一纳入门诊重症进行管理。

3、将门诊慢性病的“心脏支架术后”调整为“血管支架术后”。

4、在实施《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前鉴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名称无法与现行管理办法相对应的,可参照《管理办法》同类病种实施限额管理。

二、根据运行情况看,个别市直门诊慢性病患者待遇受到较大影响,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减轻他们的负担,对市直门诊慢性病患者,个人负担较原来增加较多的部分,从今年开始给予适当补助。

1、其治疗费用超过限额以上部分,符合医保政策的,在医保年度结束后,经个人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予以部分报销。

2、超过限额费用部分,另设起付线元(扣除限额内起付、限额及自付部分后另外单独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为50%。

3、门诊慢性病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3万元。

4、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年9月30日

出处

衡水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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