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工作政策解读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包括哪些?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如何参保?

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单位中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随本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离休人员不列入这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原规定发给离休费,今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相关待遇。

3、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参加何种保险?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4、尚未确定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及人员如何参保?

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及人员,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别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5、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应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并经机构编制部门确认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6、参保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16%。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7、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执行,一年一定。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决定》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和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9、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的工龄。

年9月30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原为企业的中小学、公检法、医院等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年9月30日前曾参加原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机关事业单位,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试点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年9月30日前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应参加原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而未参保以及参保后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补缴应保未保或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未补缴的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自动离职、开除、判刑等人员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问题,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时的个人缴费本金和利息按规定执行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下月起停发退役金,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本通知施行前的个人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10、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是什么?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1、什么是“老人”、“新人”、“中人”?

为区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后不同阶段的人群,我们分为三种类型:

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的参保人员(即“新人”),

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

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且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即“老人”)

12、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老人”,退休待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发给。统筹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规范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另行通知。

13、“中人”过渡期间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对年10月1日至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待遇标准与老办法待遇标准对比计算。

新办法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年1月1日至年9月30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年10月1日以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待遇标准对比计算,只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14、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是怎样的?

老办法待遇计算标准=

其中,A: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退休时职务(技术职称)发生变化的,以上三项参照职务升降后同等条件(职务、技术职称等)对应的年9月的标准确定。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由国家统一公布的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其中:n∈〔,N〕,且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年。

15、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是怎样的?

新办法待遇计算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

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与个人账户计发月数相同)。

16、参保人员工作调动,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3个月内到企业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省内户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重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省户籍人员或超过3个月未实现重新就业的省内户籍人员,原单位负责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按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时确定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年9月机关事业工资标准,确定老办法计算参数。退休前职务(技术职称)升降的,按冀人社发[]49号文件规定办理。

1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后如何办理审批手续?基本养老金何时发放?

根据-11《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及退休待遇核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核定工作流程,重新制定了退休手续的相关工作流程。

自年7月1日起,改革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需报送组织部或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核的《河北省公务员退休审批表》、《河北省机关工勤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及由工资科审核盖章的《河北省公务员退休待遇条件确认和待遇标准审核表》、《河北省机关工勤人员退休(退职)待遇条件确认和待遇标准审核表》、《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待遇条件确认和待遇标准审核表》。内审科根据相关表格核对其缴费情况,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的,出具《参保人员退休间断时段审核表》。如有欠费,需依据此表补缴欠费,或填写《自愿放弃补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欠费的申请》方可办理“过渡期老办法”退休相关业务。取消退休审核会议。

每月的5--7日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如遇节假日如超过5日则提前发放。

18、职业年金如何建立?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并全部记为每个参保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19、职业年金到底是什么?

《办法》中提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通俗点说,职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相当于为你的养老上了“双保险”。

  20、职业年金怎么缴费?我每月需要缴纳多少钱?

《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如果你的工资是0元,那么每月需要缴纳的年金就是0*4%=元。

21、养老制度改革以后,我每月养老保险和年金共需缴纳多少钱?

  缴纳个人缴费工资的12%,其中养老保险8%,职业年金4%。如果你的工资是0元,那么每月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金额就是0元*12%=元。

22、账户里的职业年金谁帮我管?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组成。职业年金采用个人帐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帐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23、职业年金怎么提取?我能提前取出来吗?能一次全取出来吗?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2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今后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以下是部分特殊问题:

25、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长期病休、受处分、判刑后待遇如何处理?

目前改革系统人员仍无相关政策依据,我们的做法是参照试点系统办法进行预发,待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后多退少补。

对于长期病休、受处分等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其待遇标准确定缴费基数。

2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个人缴费处理

改革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原为企业中小学、公检法、医院等单位,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改革前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按国家规定管理并计算收益,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7、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对于已经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所对应的待遇领取地的视同缴费指数标准确定;过渡期内老办法待遇标准中的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年9月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待遇领取地退休补贴标准确定;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可以按照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可以按照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其他统筹地区对应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就高不就低。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人员的标准,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过渡期之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直接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其他类似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点击

转载请注明:http://www.hengshuizx.com/hssxw/6935.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