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人快看你农村老家的这十种房子要被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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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

河北人的朋友圈

被一则看似官方的消息刷屏了

一时之间

搞得人心惶惶

可事实如何呢?

发布这条消息的帐号主体

竟然是个人

经核实

该   

龙开胜说,因为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二类,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要回收。”不正确

  

龙开胜说,如在城里工作的子女,完全可以依法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屋。

“第三类,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房要回收。”不正确

  

省国土厅专家说,按现行政策,房随地走、地随房走,除非农民进城后自愿放弃宅基地,否则,还拥有农村房屋所有权。“但如果农房长期闲置,则要鼓励采取转让、拆除等多种方式处置,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利用。”

“第四类,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房要回收,如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超出的面积予以回收。”不正确

  

国土专家回应说:“民间平方米为限的说法,不正确。”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宅基地面积超出部分,原则上不予土地确权登记。”

“第五类,一户多宅的农房要回收。”不正确

  

龙开胜坦承,目前没有回收依据。农村房屋实行一户一宅原则,除非合法继承以及正常分户,多余的宅基地手续不合法,目前处置方法是不办理确权登记。

“第六类,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触犯了国家18亿亩耕地红线规定,应予以回收。”不正确

  

龙开胜解释说,首先要看“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是否取得国土、建设部门的审批手续,没有上述手续的可视为非法占用。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类,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农村房屋要回收。”正确

  

国土专家说,农村宅基地不可自由买卖,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房。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年1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八类,长时间闲置导致坍塌的农房,两年之内没有修复的就会被回收。”正确

国土专家解释,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类,在空闲和荒废宅基地翻建农房的,予以回收。”正确

龙开胜分析,不管在哪里翻建农房,都要经过批准,擅自翻建不合法。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类,已经获得农房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农房要回收”不准确

主要看当时安置协议,该拆拆、该回收就回收,按合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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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网、新华日报、三峡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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