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卫生健康委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
年9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国卫监督发〔〕18号)(以下统称《办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自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质量管理、传染病防治、医疗文书管理等方面。《办法》要求医疗机构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并根据依法执业风险隐患情况等方面适时开展专项自查。《办法》规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机构校验时,应当将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的工作要求,督促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规范开展依法执业自查,自10月12日起,由衡水市卫健委二级调研员李光汝同志带队,委法监科、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组织开展了为期三周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情况督查。此次督查涉及衡水主城区内6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各县市区11医院。对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卫生监督工作的督查一并安排。督查中,李光汝同志首先向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各医疗机构宣贯《办法》,重申依法执业自查工作不仅是发现医疗质量和安全问题的重要环节,还是落实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更是推进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每一个医疗机构、每一位医务人员都应当树立起依法执业的自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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